為促進價格爭議糾紛及時有效化解,不斷提高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公信力,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、司法部聯合印發(fā)《關于深入開展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》,發(fā)生價格糾紛后,各有關部門應引導當事人優(yōu)先選擇調解方式化解價格爭議糾紛。
《意見》明確,當前,價格爭議糾紛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賠償、消費者權益保障、醫(yī)療服務、物業(yè)服務、旅游餐飲服務、工程建設造價、農業(yè)生產資料、保險理賠等民生領域。在這些領域,人民群眾對依法、平穩(wěn)、有效化解糾紛有著迫切的需求。發(fā)生價格爭議糾紛的,可以通過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、相關人民調解組織、依法設立的其他調解組織三種方式開展調解,充分發(fā)揮行政主管部門、人民調解組織、專業(yè)性行業(yè)性調解組織等在價格爭議糾紛調解方面的作用。
《意見》明確,價格爭議糾紛調解工作適用范圍為,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商品或服務價格產生的糾紛,并且具體規(guī)定了不屬于價格爭議糾紛調解的情形:對于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;涉嫌價格違法,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;價格爭議事項涉及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;涉及違禁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生產、流通及銷售物品的;其他不適宜開展調解的價格爭議糾紛。(央視記者 李文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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