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上午,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。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清受市人大常委會委托,向大會作關于《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(草案)》的說明。條例草案提出,逾期排放復檢不合格的機動車,或被暫扣行駛證。
超標排放車輛由于超標上路行駛的違法成本低,導致車輛超標受到處罰后未經維修復檢仍舊上路行駛的現(xiàn)象較為普遍。同時,當前柴油車排放超標及重復上路行駛的情況大量存在,與重點用車單位相關負責人重視不夠有關。為此,條例草案作出了閉環(huán)管理的制度設計,健全了“環(huán)保檢測、公安處罰”的執(zhí)法模式,通過嚴懲重罰,震懾超標排放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,督促企業(yè)相關責任人員落實主體責任。
條例草案規(guī)定,駕駛超標排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,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,并責令在十日內進行維修并復檢。對逾期未按照規(guī)定進行維修并復檢合格,又上路行駛的,將對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,可以暫扣機動車行駛證;經維修復檢合格的,及時發(fā)還機動車行駛證。
外埠車輛在本市有不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記錄的,應當經復檢合格后,方可進入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的道路行駛。
此外,條例草案規(guī)定,本市采取財政、稅收、政府采購、通行便利等措施,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,推廣使用節(jié)能環(huán)保型、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。新能源機動車通行便利的具體規(guī)定,由相關部門共同制定。同時,本市鼓勵用于保障城市運行的車輛、大型場站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,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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